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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校服管理,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,确保校服安全和品质,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,维护学生、家长的合法权益,根据上级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规范采购管理
(一)校服选用管理
1.学校集体决策。校服的选用采购纳入学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每年春季开学后,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,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选用采购校服工作程序。
2.学校拟启动选用采购工作的,要遵循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,可采用“问卷调查”等有效形式进行。同意配备或者更换校服的人数要占所有家长(按一生一家长计算,以下同类情况者按此计算)人数的2/3以上,学校才能启动选用校服工作。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,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、风格。
3.选用校服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、家长委员会成员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、家长代表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,负责选用、采购、监督等工作,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%。
4.学校要健全工作机制,实行信息全过程公开,积极听取意见建议,不断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。
5.学校要按照校服着装和管理要求,优选学生统一着装款式,合理确定选用需求(包括款式、套数、件数、价格区间等)。在校学生,选用夏季短袖套装2套、夏季长裤套装2套、秋季上衣2件、冬季运动套装2套。后续如确有需要增加款式、套数的,学校要严格征求家长意见,同意的人数必须占所有家长人数的90%以上才可进行招标采购。
6.学校各年级、班级不得借组织活动之名随意定制“年级服”“班服”,加重家长经济负担,对违规定制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7.学生校服由学校免费,不得向家长收取此项费用。如果学校发放的校服数量不能满足学生穿着需求,学生可以自行购买或者根据学校校服款式、颜色,制作校服。学校相关部门要对校服着装目的意义进行宣传引导,不得强制学生购买额外的校服。
8.鼓励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,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。对原建档立卡、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革命烈士子女、孤儿、残疾学生等,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提供无偿穿校服的便利,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。
(二)采购过程管控
1.校服选用组织要按照规定,本着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相关信息(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),择优产生校服供应商;校服选用组织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指定供应商。
2.招标设定供应期限最高为三年,合同一年一签,合同期内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的中标人,不得续签其下一年度合同,并终止合同。严禁拆分采购,在合同期内进行二次招标采购。
3.学校确定校服采购方案,通过学校公开栏、学校公众号(网站)等方式公开发布(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),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4.确定供货企业:
(1)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,并做好深度调研,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、售后服务水平、社会信誉度;
(2)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合理比例、合理数量的学生、教师、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,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%;
(3)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、服装专业基础知识、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、培训;
(4)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、方案说明;
(5)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,由评定组按照“质优价宜”“少数服从多数”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。
5.在采购完成后的七日内通过学校公开栏、学校公众号(网站)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、校服质量标准、采购流程、采购价格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(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)。校服选用和采购各环节所有过程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案,同时要将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、招标公告、 “双送检”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、《校服采购事后备案表》和《校服抽样送检登记表》复印件,于当年采购结束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6.公示期间无异议,或者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的,学校应及时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,明确校服采购数量、质量、面料、款式、价格、交货时间、售后服务以及各自承担责任等事项。
7.学校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,承担主体责任;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主要领导责任;分管校级领导、学校负责校服工作的内设部门负责人、相关经办人员分别负相应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。
二、加强校服质量管理
(一)严格质量标准
1.学校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,严格执行国家标准,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,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。
2.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8401-2010)、《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GB31701-2015)、《中小学生校服》(GB/T 31888-2015)等国家标准及福建省地方标准《学生服装》(DB35/T 836-2015)。
(二)加强质量检查
1.采购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,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。各校要明确相关要求,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,验明并留存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。
2.推行对校服质量进行“双送检”。供货企业每年供应学生装前,须将学生装的面料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依法检验,并将送检面料和检验报告送采购学校备案,符合标准要求方能投入成批加工生产。校服送到学校后,学校主动开展二次检验,通过校服选用采购监督组成员、家长代表的现场监督,将该批校服抽样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发放给学生。所有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。
3.学校要加强售后服务跟踪监督,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,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。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,要立即与供货企业进行交涉,依照采购合同要求该企业办理退赔事宜。
4.对于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赠的校服,学校要一并严把校服质量关,把好事办好。
三、加大监督力度
1.对于发现学校在校服管理中存在的明显违反规定、收取回扣、滥用职权、谋取私利、徇私舞弊等行为,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,学校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,严肃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纪律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复发生一般性违法行为的供货企业,纳入校服供应“黑名单”,各学校不得与其签订合同、采购其供应的校服。
2.各年段要畅通学生、家长反映问题的渠道,在各年段办公室门口设置段长信箱,各学部一楼显眼处设置校长信箱。学校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,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。学校监督电话:0595-27686666。对于校服企业涉及违法行为,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,维护学生、家长合法权益。
泉州聚龙外国语学校
2025年4月8日